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以要帮郭乃吉打招呼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请客送礼等为由,诈骗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2月22日10时至2017年12月22日14时35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张家港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陆某某因索要装修款发生纠纷,后林某某分别在该厂、张家港市**镇**鱼馆及张家港市**丰镇**小区**幢陆某某家附近采用扇巴掌、脚踢等手段对陆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陆某某颈部及左侧肋骨受伤。经鉴定,陆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CT影像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等;
2. 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
4.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另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丙龙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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