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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广西岑溪市**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财险广西分公司任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其父林某乙名下车辆出险22起骗取理赔款以及擅自更改真实出险理赔案件的收款账号8起侵占理赔款的方式,共骗取、侵占理赔款192001元人民币。

2.被告人林某某离职后,在2019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利用前同事周某某的工号,虚构林某乙名下车辆出险3起骗取理赔款共计16896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收到赔偿后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谅解书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保险公估合作协议、关于林某某入职说明、林某某离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关于保险公司集中支付情况的说明、虚假保险理赔清单、**保险理赔案件材料、关于冀A****X车理赔案件91400002700102******的情况说明、车辆保险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新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三塘);

2.全部案卷材料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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