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林梅菊,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梅菊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林梅菊在其丈夫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陈某某签名,以陈某某名下位于宁德市某某小区**号楼**室房产的《宁德市**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宁德**周边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作为抵押,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五次,合计人民币89800元(币种,下同)。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梅菊用伪造的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室房产证及其本人的户口本做为抵押,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三次,合计47000元。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梅菊已归还被害人黄某某3000元,尚有133800元欠款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从被害人黄某某处调取的借条、保证书、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何某某5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梅菊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林梅菊分别组织一场200元标高、一场300元标高的互助会,共吸收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数十名人员为会员。2018年10月,因部分会员逃会以及资金链断裂而倒会。至案发,被告人林梅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965305元,造成会员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人直接经济损失1790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林梅菊在宁德市**路**超市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从会员杨某某、何某某提取的会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梅菊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梅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梅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梅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计人民币9653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梅菊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梅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素珍
2020年9月4日
附:
被告人林梅菊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求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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