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因诈骗嫌疑,2018年8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害人许某某。之后,林某某因经济拮据,萌生了利用许某某思想较为单纯且需要贷款的特点对其进行诈骗的念头,遂虚构一从事贷款业务的“**”的身份,以该“**”能够帮助申请贷款为由,将自己日常使用的QQ号码11********(昵称:**)及手机号码131*******伪装成该“**”的联系方式发送给许某某添加为QQ好友。之后,被告人林某某以该虚构的“**”的身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许某某洽谈所谓的贷款事宜,并以申请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费用为由,骗得许某某自2016年4月24日开始陆陆续续以QQ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至上述QQ号码。
2017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察觉到被害人许某某对贷款一事产生了怀疑,为打消许某某的疑虑以及继续对其进行诈骗,林某某又虚构了一名贷款公司财务人员(女)的身份,将自己日常使用的微信号yuer********(微信名:**)伪装成该财务人员并让许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林某某以该虚构的财务人员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继续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诈骗,骗得许某某从2017年2月11日开始陆陆续续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费用转至上述微信号。
经查证,至2018年3月9日为止,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某某骗得被害人许某某通过QQ转账人民币84664元,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8349元,合计人民币133013元。许某某日常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梯**房中通过上述方式将被骗款项转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相关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电子数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QQ及微信账户资料、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卷、光盘2块。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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