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庙**街**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下旬至5月上旬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大沥镇等地采用有低于市场价的纸巾、卫生巾进货渠道为诱饵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邝某某、张某某、林某乙、邓某某、郑某甲、史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099429.1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向被害人邝某某谎称有低价纸巾、卫生巾出售,并承诺收款三日后发货,被害人邝某某信以为真,先后8次共转账人民币400932元给被告人林某甲,但被告人林某甲至案发为止都未发货。
2.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下旬至4月30日打电话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有低价纸巾、卫生巾出售,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共转账136万元给被告人林某甲,其间被告人林某甲只发送了价值783788.4元的纸巾和价值164056.50元的卫生巾,以及退回10万元给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又谎称有低价卫生巾(现货)出售,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于同月1日、4日先后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林某甲支付货款共138666元,但是被告人林某甲至今未发货给被害人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450821.10元。2020年5月5日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追偿下,被告人林某甲退回26150元,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424671.10元。
3.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下旬至4月初在佛山市禅城区向被害人林某乙谎称有客户需要纸巾,被害人林某乙信以为真,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出资1635558元购买纸巾,后被告人林某甲将骗得的纸巾低价出售,所得款项已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4.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邓某某谎称有低价纸巾出售,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于同月19日、20日先后共转账31136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只交付了价值119514元的纸巾和退回20000元给被害人邓某某,致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171846元。
5.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向被害人郑某甲谎称有低价纸巾、卫生巾出售,被害人郑某甲信以为真,于同月20日、21日、22日、24日、25日、30日分别转账20万元、20万元、5万元、13.5万元、11.5万元、20152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收到上述货款合计720152元后,只交付了价值363380元的纸巾和退回20000元给被害人郑某甲。2020年5月5日在被害人郑某甲的追偿下,被告人林某甲退回26150元,致使被害人郑某甲损失330622元。
6.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在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的仓库向被害人史某某谎称有低价卫生巾出售,被害人史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建设银行转了300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收到货款后并未组织货源发货而是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7.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向被害人郑某乙谎称有低价纸巾出售,被害人郑某乙信以为真,于2020年29日、30日先后转账共1308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收到货款后并未组织货源发货而是用于网络赌博输光。2020年5月5日在被害人郑某乙的追偿下,被告人林某甲将其名下的小汽车折抵25000元并过户给被害人郑某乙,致使被害人郑某乙损失105800元。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高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9429.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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