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以伪造的云城区**街道某某**号楼第**层**单元、**路****栋**号房产为担保,向被害人陆某某多次签立借据,共计数额89.5万元,骗得款项共计29.7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在再次以伪造的**路**栋**号房产为担保,向陆某某借款6万元时被识破而未得逞。经被害人多次追讨,仍拒不返还款项,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伪造的房产为抵押,以借款为名诈骗他人的财物,共计35.7万元,其中未遂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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