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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惠城镇卫某某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3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瞒着其父亲林乃文,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位于惠来县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屋要卖,并与黄某某谈妥该商品房的成交价为45万元。此后,林某某伪造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并向黄某某出示,以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黄某某信以为真,与林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商品房过户转让合同。至8月13日,林某某先后骗取黄某某38万元。经确认,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社区的房产权属人是林乃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辉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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