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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居委宿舍。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在“新冠”病毒高发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体温枪的信息,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林某某向许某某谎称体温枪有现货,并能于14日发货,且承诺若未能如期发货将退还定金,许某某便向林某某订购了四百支体温枪,并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林某某定金人民币4万元。林某某收到定金后没有发货给许某某,而将全部定金被用于赌博并输光,且拒绝与许某某的任何联系。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揭阳市区将林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许某某的损失,林某某取得了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 R11s手机一部、Iphone7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前科证明、手机截图、谅解书一份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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