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普宁市**镇**村**号之一。202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之机,通过微信向他人虚构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先后诈骗得被害人廖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的款项合计人民币494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廖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群意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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