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和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谢某某(已起诉)通过**冒充**贷客服人员,以收取还款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格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将3000元转入林****银行卡后由被告人林某某和谢某某取现,林某某和谢某某共分得好处费15%,剩余款项由被告人林某某交给其上线“某某”(在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格某某和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 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凯歌
焦亚军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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