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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省**县**镇****号**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和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谢某某(已起诉)通过**冒充**贷客服人员,以收取还款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格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将3000元转入林****银行卡后由被告人林某某和谢某某取现,林某某和谢某某共分得好处费15%,剩余款项由被告人林某某交给其上线“某某”(在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格某某和李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 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凯歌

焦亚军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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