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11121198607071416,汉族,初中,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年12月20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4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将大洼区居民宋某甲儿子宋某乙从看守所提前释放为由先后四次向宋某甲索要钱财,共骗取人民币2.65万元。2019年4月12日,林某某称事不能办了,并承诺给宋某甲打15万元欠条和3万元现金,宋某甲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宋某甲共计损失人民币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永红
检 察 员: 王子华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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