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安排进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上高中,但需要钱来活动关系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吴某某的女儿系通过正常招收录取至福州屏东中学就读。被害人吴某某多次找林某甲退钱,但林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联。
2、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以有能力帮忙把被害人林某乙、尉某某夫妇的小孩以及尉某某朋友朱某某的小孩安排到指定的小学上学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林某乙、尉某某夫妇、朱某某的钱款共计90400元。2018年9月份小学开学后,该两名小孩无法到指定的小学上学,被害人林某乙夫妇多次找被告人林某甲要求退钱,林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联。
上述,被告人林某甲共计骗取他人财物12.04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零钱使用明细、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福州市鼓山新区小学说明》、《福州市鼓山苑小学说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111民初5155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审批表、涉案的银行账户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丁、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尉某某、林某乙、朱某某、吴晓玲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林某丙、被害人吴某某、尉某某、朱某某等人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施丽萍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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