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害人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谎称自己可以给小孩办上学,先后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1.2018年8月,张某某通过宋某某找到林某某给自己孩子办理经发学校新生入学,并于2018年8月2日向林某某转款9万元,8月20日因林某某还未办理成功,张某某要求退款,林某某称自己已经找人办理,钱无法退还,宋某某遂给张某某退款9万元。
2.2018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通过宋某某找林某某给自己小孩子办理经发学校的新生入学,同月12月4日宋某某替李某某向林某某转款3万元。
3.2019年3月份,王某某通过宋某某找到林某某给自己的两个孩子办理经发学校的校生入学,于2019年3月11日向林某某转款8万元,2019年6月26日王某某的一个小孩通过正常招录程序被经发学校录取,同日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向林某某转款4万元。
4.2019年4月份,葛某某通过宋某某找到林某某给孩子办理经发学校的新生入学,并于2019年4月26日、27日分别向林某某转款3万元、2万元。
林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因一直没有办理结果,宋某某多次催促,林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8月14日林某某通过微信给宋某某发送了三份伪造的经发学校录取通知单及入学通知。后因被害人无法正常办理入学,宋某某在要求被告人退钱未果后于2019年10月14报案。林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所骗的29万元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辨认笔录;
4.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事实、以办理上学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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