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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路口**号。2020年2月2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林某乙通过微信群“陪你通宵陪你疯狂”,获悉有一微信友“A张某某**驾校—驾照包过60天拿证”出卖口罩信息,次日受朋友张某某、杨某某委托向被告人林某甲(微信名:“A张某某**驾校—驾照包过60天拿证”)以每个口罩2.9元的价格购买15000个口罩,并于2020年2月17日二次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林某甲作为定金;尔后因被告人林某甲微信号被投诉,无法转账,被告人林某甲便将名为“天线宝宝”的支付宝二维码发给林某乙,林某乙于2020年2月17日21时12分,2020年2月17日21时13分,2020年2月18日5时36分分别转帐人民币8000元、8000元、14000元,共转账30000元到“天线宝宝”支付宝账号,被告人林某甲在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之后拒接林某乙电话及回信息,并将手机丢弃,断绝与林某乙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转账记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1、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期间竟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6 册,光盘 6 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1 份,《量刑建议书》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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