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923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附城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30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乘坐周某甲驾驶的一辆私人出租车往湛江,闲聊中林某某自称若私人经营“的士”被雷州市交通局查处,其能够通过“径”的人为私人经营“的士”的人员担保,只要每月缴交服务费1200元,能够保证将车辆赎回。在首次办理时需要缴交3400元,其中2400元是提前缴交两个月的服务费,1000元为押金,但是每个月的28日才开出单据做担保,如果没有拿到单据时被雷州市交通局查处的话,就不能为其将被查处的车辆赎回。周某甲获悉后,于2018年10月17日,多次通过微信转账3400元给林某某办理该业务,同时介绍给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知道后,刘某某、周某丙添加了林某某的微信分别转账3400元给林某某办理该业务,周某乙即转账3400元给周某甲,让周某甲帮忙转账给林某某办理该业务。时至2018年12月26日,刘某某在经营私人“的士”时,被雷州市交通局查处扣押。于是,刘某某找林某某赎车,林某某以还未开出单据,不能将车辆赎回,刘某某经多次与林某某交涉后,林某某才通过微信将3400元退回给刘某某,周某甲等人知道后,也想让林某某退款,周某甲与林某某交涉后,林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周某甲,周某甲将该款退回给周某乙,之后周某甲、周某丙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将钱退回,均未如愿,且林某某将周某甲、周某丙等人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案发后,林某某亲属已退赔13800元给被害人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并取得谅解。未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2. 被害人何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好,欲办理离婚。2019年初,经舅母陈某甲介绍称其认识的林某某有办法帮忙办理,大约需要6、7千元经费。随后何某某便添加了被告人林某某的微信,要求帮忙办理离婚,林某某即称需要 13000元才可以办理,另外还需要1200元红包。时至2019年2月28日,何某某准备了现金14200元(其中13000元一扎,另外两个红包各600元)与其舅母陈某甲在雷州市世贸广场附近将现金交给林某某。2019年5月7日,林某某拨打电话给何某某,称离婚的手续正在办理,但还需要再支付10000元子女抚养费,何某某表示同意。同年5月9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林某某。时至2019年7月22日,其舅母陈某甲致电给何某某称林某某是个骗子,何某某才知受骗并报警。
3. 2018年11月份,陈某乙通过吴某某认识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称其是公安,并称可帮忙办入公安系统上班。2019年2月7日,林某某对陈某乙的母亲陈某甲说:“其有能力帮忙陈某乙入职湛江公安系统工作,但需要6万元,如果想办就交钱,并称不要告诉吴某某,免得难堪,毕竟没有帮吴某某的亲属办理。” 陈某甲信以为真,便要求帮其儿子陈某乙入职公安系统。同年3月1日,陈某乙便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53000元给林某某,剩下的7000元现金系陈某乙的母亲陈某甲在雷州市食品市场附近直接交给林某某。同年3月9日,林某某又联系陈某乙,称去年的工资每个月3000元,今年的工资提升到每个月5000元,需要再加20000元,另外加3800元红包才可以办理。同日,陈某乙又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微信转账13800元给林某某。2019年3月底,林某某致电给陈某乙称已经办理好手续,但上班地点在西藏青海巡警支队,还推荐了“陈队长”的微信号(微信号:wq1576739****,微信昵称:人生****)。“陈队长”告诉陈某乙由于他无法调回湛江工作,需要工作满三年再自动转回湛江,也可以加30000多元调回湛江。陈某甲获知情况后便电话责问林某某说好是在湛江,为何办不了。陈某乙也不同意去西藏上班,并致电林某某要退钱,林某某称要过2、3个月才能退钱,后又跟陈某乙称可以调回湛江上班,需再交25000元,陈某乙本人先交15000元,林某某先垫付10000元,称以后再在工资中扣回这10000元。2019年4月9日,陈某乙再次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给林某某。时至2019年7月11日,林某某被抓获后,其胞弟林某乙通过微信退还给陈某乙20000元。
案发后,林某某委托亲属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账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何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3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符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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