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广东省英德市**镇人,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名为陈某某的女性,以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胡某某处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后,以谎称买衣服、没有生活费、姐姐住院等理由,向胡某某骗取钱财共计6933.14元人民币。2020年10月28日,林某某的妻子覃某某代林某某向胡某某退还了6900元人民币,胡某某对林某某作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三台、银行卡六张、电话卡四张、记录纸二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共6933.1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事后能积极向被害人退还诈骗财物,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同步录音录像卷1册;
2.林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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