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 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5月29日重新收案。本院于同年4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份左右,陈某某(已判刑)得知一名叫“阿康”的人在实施诈骗活动,二人接触后,“阿康”让陈某某帮助联系在诈骗活动中专门替人取现的人,于是陈某某便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则安排吴某某(绰号:“老六”,已判刑)与陈某某对接,再由吴某某联系刘某某(绰号:“眼镜”,已判刑)等人帮助诈骗团伙将诈骗款取现。陈某某将从“阿康”处拿到的专门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储值卡陆续交给吴某某,为便于区分,吴某某拿到卡后,在卡上用粘纸标注“**”字样(因陈某某系**镇人),之后将卡交由刘某某等人进行诈骗款的取现。双方约定陈某某获所得诈骗款的百分之二,吴某某等人获百分之八。后刘某某使用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均已判刑)等人的身份证办理POS机放置于家中,并安排刘某丁、刘某丙(住海口市****)二人在家专门接听电话,按电话指示,将上述储值卡里的钱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予以转移,继而取现并且记账。一旦被害人的钱款被骗转入所持的银行卡后,陈某某便通知吴某某,吴某某便会安排许某某(已判刑)、“阿亮”与刘某乙、刘某丙电话联系,让二人将指定卡上的钱通过不同的POS机刷走,进入相应绑定的银行卡中,刘某某再亲自或安排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将赃款取出或向刘某丁、刘某戊、王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银行卡上进行分流,再由上述人员帮助取款,最后分别由王某某、李某某、宁某某开车带刘某某将取出的赃款交给吴某某,再由吴某某交给陈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日,被害人高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其中了YY语音的30万奖金,但需要支付保证金,随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到福州市马尾区其单位附近的中国银行ATM机,先后向对方三个账户(中国银行:****7391;工商银行:****2326、****3914)汇款951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刑)在家中接许某某的电话指示后,将卡号为****7391的中国银行卡和卡号为****2326的工商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名称为“****电器商行”、“****超市”、陈某甲的“****电器商行”、“****百货超市”、刘某戊的“****超市”等五台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全部转移。
2、2015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甲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其中奖了,但因其没有支付保证金,“YY”公司要起诉,让其缴纳3100元保证金,随后便将11万元奖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其,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就近到大连沙河口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向对放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303)汇款31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2015年6月1日,被害人许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15800元梦想创业基金和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对方称需要支付保证金和税金,6月2日许某某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的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柜台和ATM机,先后向对方两个账户(工商银行:****9563、****1033)汇款57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尾号为**9563的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名称为“****24小时便利超市”、“****超市”的二台POS机等,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2015年6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冯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奖,后对方称需要支付手续费,次日12时30分,其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的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柜台向对方账户(工商银行:****5839)汇款6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
5、2015年6月17日18时46分,被害人赵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其预定的航班被取消了,其与对方联系后对方让其到附近的ATM机操作进行退款,21时30分,其到海宁市****的中国银行ATM机,按对方要求操作,向对方账户(中国银行:****4527)先后汇款共计17014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名称为“****电器商行”、“****超市”的两台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6、2015年5月29日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接到“YY”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消息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让其缴纳保证金和税金,否则会被起诉,随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西安市阎良区****的中国银行向对账户(中国银行:****7630)分两次共汇款9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7、2015年6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短信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后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让其汇款,随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向对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694)汇款2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百货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8、2015年5月3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已接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大奖,后对方称需要支付保证金和税金,其遂到慈溪市****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ATM机向对方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731)分两次共汇款103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9、2015年6月2日12时40分许,被害人魏某某接到一个电话,称自己中奖了,后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和税金为由让其汇款,随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福建省龙岩市****的ATM机上向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579)分四次共汇款358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0、2015年6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伍某某收到的一个短信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短信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后对方以需支付税金为由让其汇款,随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宁波市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向对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753)汇款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1、2015年5月8日16时许,被害人尚某某接到QQ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消息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次日12时许,对方与其联系,让其向缴纳保证金和税金,否则会被起诉,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赤峰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向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776、****4175)共汇款128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两张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个体户刘某丙”、“****电器”两台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2、2015年6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冯某甲接到“YY”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消息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6月30日12时许,对方与其联系,让其缴纳保证金,否则会被起诉,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武汉市洪山区的银行向对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082)汇款5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电器商店”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3、2015年5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接到QQ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对方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武汉市汉阳区家中用支付宝向对方账户(建设银行:****5467)共汇款5000元,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4、2015年6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秦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大奖,后对方称需要支付保证金和税金,其到重庆市忠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向对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3179、****4879)共汇款25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5、2015年6月14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接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大奖,后对方称需要支付保证金,6月15日17时许,其到贺州市政府旁的中国农业银行向对方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579)汇款7000元,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6、2015年6月2日19时许,被害人马某某接到“YY”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其按照消息提供的网站登陆后填写了个人信息,6月4日12时许,对方与其联系,让其缴纳保证金,否则会被起诉,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凤县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向对方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365)共汇款158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7、2015年6月6日15时许,被害人康某某接到QQ消息,称自己中奖了,对方要求缴纳保证金,6月10日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惠安县**农业银行向对方账户(农业银行:****2577)共汇款128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8、2015年6月3日6时30分许,被害人彭某某手机收到一个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兄弟”节目的大奖,随后其按短信提供网址登陆网站填写了个人信息,次日9时40分许,对方与其联系,称需要支付保证金,否则将被起诉,其便向对方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481;农业银行:****4579)共汇款2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乙、刘某丙的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合肥市包河区**经营部”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19、2015年6月25日6时许,被害人吴某甲手机接到一个短信,称其在淘宝网中奖了,奖金160000元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让其登陆网址签收奖品。然后其就登陆网址注册了自己的信息,没过多长时间,一个自称淘宝负责发送奖品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系,称需交保证金,奖品收到后便退还保证金,之后吴某甲在**的中国银行柜台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银行卡:****8523)汇款17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0、2015年6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手机收到短信,称其被浙江卫视的奔跑吧栏目组选为中奖人员,并中了15万元和一台电脑,2015年6月4日早上其接到一个来自北京的电话号码,对方称自己是奔跑吧栏目组的,让其赶紧去银行交税费把奖品领了,否则将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并赔付20多万元。张某甲于当天中午12时许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楼下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9563)汇款7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1、2015年5月23日16时许,被害人沈某某手机收到短信,称其中奖了,并发来一网址,遂打开该网址,点击之后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然后就有一号码为02029194446打来电话,称其已经中奖,领奖需先交税金,若不领奖需承担违约责任,沈某某被骗后至江苏省常州市****西侧工商银行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326)汇款31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2、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手机上网时,登录一网站,网站客服称其中了二等奖,并有一个验证码,其相信后就填写了相关的信息,并主动拨打了活动咨询电话,电话里对方称需交保证金,郭某某到海宁市尖山新区****的中国银行ATM上,从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1636)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银行:****7391)汇款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名称为“****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3、2015年6月14日,被害人吕某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其中了“奔跑吧兄弟”栏目组二等奖,获得12万元现金和一台苹果电脑,但需交纳4800元保证金和5200元跨行费,于是,吕某某按照对方电话指示,在三山区峨桥镇街道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先后两次向对方提供的帐户(中国农业银行:****1 272)分别汇款4800元、5200元现金。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电器商行”和刘某戊的“****电器商行”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4、2015年6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YY”上收到昵称为“信息提示”的信息,提示被害人中了98000元现金,与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登陆YYOUKJD.CC网站领奖。次日,张某乙登陆该网址填写完相关信息后,一个自称是客服的男子与其联系,以需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为由,诱骗张某乙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先后向对方指定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741)上汇款3000元、4500元及59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海口**超市”和刘某戊的“****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5、2015年7月3日23时许,被害**某某收到来自“YY”语音发送的中奖消息,点开网站链接后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后,弹出一个网页称注册就需负法律责任,违约支付25万元并留一个电话,权某某与对方联系,对方则以需支付税金为由,诱骗权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从自己的银行卡(卡号:****0149)向对方提供的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303)汇款3000元,然后又从自己的银行卡(卡号:****0269)先后四次向对方提供的上述账户上分别汇款25000元、15000元、180元、17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和刘某丁的“****电器商行”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6、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左某某在手机QQ在线平台上接到系统信息,称其被抽选为幸运用户,获得奖金98000元,需要到yyaos.cc网站注册,其点开网站链接后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次日,左某某接到电话,对方称其违约,若不领取奖品将被控告至北京市法院,又以领取奖品需要交纳保证金、税款为由,诱骗左某某在江苏省东海县某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向对方提供账户(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7 647)分别汇款3000元、9800元、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7、2015年5月8日晚21时许,被害人史某某手机QQ收到腾讯公司发来的一条中奖信息,打开网页后按照要求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退出QQ。次日,史某某接到陌生号码来电,对方自称是腾讯公司的律师名叫陈某乙,对方称不领取奖品需交保险金3000元,否则将被起诉,并提供两个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4175和****7822。后史某某在对方的指示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向尾号为**7822的银行卡上汇款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 “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8、2015年5月29日12时至16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丙收到QQ消息,称其QQ号中奖,张信以为真,并按对方提示“领奖”。张某丙先后在武康镇**工商银行、乾元镇**附近工商银行ATM机上,将52600元存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794)。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乙的名称为“合肥市包河区**家电经营部”和刘某戊的名称为“ ****电器商行”等POS机上,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29、2015年5月1日13时许,被害人马某甲手机上收到短信,称其中奖了,并发来一网址,马某甲遂打开该网址,点击之后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后对方打来电话,称领奖需先交税金,若不领奖需承担违约责任,诱骗马某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附近的一个建设银行ATM机上先后将9200元现金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710、****7 859,中国建设银行:****1014)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等POS机上,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0、2015年6月13日8时许,被害人刘某庚收到陌生短信,称其中了“奔跑吧兄弟”栏目组2等奖,要其登陆bpxkdd.cc网站领取,其登陆网站后填写了个人资料,随后收到电话称需要交纳7000元押金,当日9时30分许,其按照对方指示在合肥市**工商银行将7000元汇入对方指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9563)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24小时便利捷超市”和刘某丁的“**24小时便利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1、2015年6月19日7时5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收到一封邮件称其中奖,将获得13万现金和一台电脑,于是其拨打客服电话4006938288,对方称是腾讯工作人员,要求其先交5800元抵押金和6900元手续费,随后黄某某到广东省江门市****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将127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3944)。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名称为“ ****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2、2015年6月7日7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家中打开QQ链接后发现中奖,遂拨打网页客服电话,对方自称是腾讯工作人员,让其缴纳保险及税, 谢某某在对方的诱骗下,到长葛市**邮政储蓄先后将8500元汇入对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753)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名称为“合肥市瑶海区**电器商行”和刘某丁的“****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3、2015年6月29日,被害人刘某辛在家中(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接到一条短信,称其中奖了,和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以交手续费的名义要求其汇款,其于当日15时许通过手机银行将29900元转入对方提供帐户(中国银行:****5 285)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超市”和刘某丁的“ ****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4、2015年6月5日12时许,被害人姚某某接到“YY”消息称其中奖,对方以交保证金为由,诱骗姚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储蓄银行和老邮局储蓄银行先后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342及****1857)上分别汇款8800元、3000元。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电器商行”和“****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5、2015年6月21日,被害人马某乙在QQ上收到消息,称其获得《中国出彩人》栏目基金会送出的12.8万元奖金,让其登陆网站填写个人信息,然后对方以需交个人所得税为由,诱骗马某乙将7900元汇到对方指定的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7 752)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6、2015年5月29日3时许,被害人姜某某收到短信,称其被浙江电视台“奔跑吧!兄弟”栏目抽中二等奖,让其登陆网站领奖,其在网站填写个人资料后,次日,一个自称是北京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交违约金为由,诱骗姜某某到甘肃省民乐县****村信用合作社的ATM机上将7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帐户(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6903)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个体户刘某丙”、“ 合肥瑶海区**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7、2015年6月27日,被害人吴某乙接到手机QQ号发来的中奖消息,要求其在对方提供的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2015年6月30日11时许,吴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以其中奖需交保证金,否则要交违约金,于是吴某乙在重庆市铜梁县****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将15000元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8577)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海口**超市”和刘某戊的“ ****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8、2015年6月14日,被害人曾某某在家收到中奖短息,后在网上登记了自己的个人信息,6月17日曾某某接到电话,对方称其兑奖需交纳保证金,否则就是违约,诱骗其在广州市海珠区****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将3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2371)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电器商行”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39、2015年3月2日11时15分许至13时10分许,被害人蔡某某被他人以“中奖过期需交违约金”为由,在福建省石狮市****中国农业银行将82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帐户(中国农业银行:****9477)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丙的“个体户刘某丙”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0、2015年5月15日9时47分许,被害人张某丁收到手机QQ短信,称其号码被抽中为二等奖,让其登陆对方提供的网址领取奖品。其填完个人信息后,拨打对方的客服电话,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重庆市南岸区****旁边工商银行将3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帐户(中国工商银行:****6794)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乙的“合肥市包河区**家电经营部”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1、2015年6月10日至6月15日,被害人吴某丙接手机短信,对方自称淘宝客服人员,以其中奖,兑奖需先交纳风险抵押金为由,诱骗其在吉林省辽源市****附近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先后多次将1024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两个帐户(中国工商银行:****4644和****2219)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丁的“**24小时便利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2、2015年6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毛某某收到自称是“奔跑吧,兄弟”栏目组发来的信息,对方以其中奖为由让其缴纳相关费用,其于6月15日在新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将12000元汇入向对方指定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5481)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刘某戊的名称为“****电器商行”、陈某甲的“****百货超市”等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3、2015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丙收到电话短信提示其中奖了,需先付2400元的保险金,和2400元的奖金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丙便按照对方的指示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建设银行ATM机上将5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3944)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名称为“ ****百货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4、2015年2月25日,被害人刘某壬手机收到机票改签短信之后,拨通短信上的改签专线,对方让其按照提示操作,于是刘某壬在厦门市湖里区****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9887)将6374.77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9477)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45、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代某某收到一条QQ信息,称其获得了“出彩中国人”节目的大奖,其登陆短信提供的网站,填写了其妻潘某某的个人资料,6月27日13时许,其妻潘某某收到一条短信称领奖违约将被追责,代某某与对方联系后对方让其汇款领奖,代某某便按照对方的指示在曲靖市麒麟区的银行将147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2 371)上。随后刘某乙、刘某丙在家中接许某某电话指示后,将上述银行卡上的钱通过陈某甲的“****电器商行”和刘某戊的“****超市”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转移。
以上被转移的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70968.77元,均由刘某某亲自或分别安排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取现,并由刘某某等人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再交给陈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29 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银行卡的照片、刷卡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高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刘某已、魏某某、伍某某、尚某某、冯某甲、杨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彭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沈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张某乙、权某某、左先锋、史某某、张某丙、马某甲、刘某庚、黄某某、谢某某、刘某辛、姚某某、马某乙、姜某某、吴某乙、曾某某、张某丁、吴某丙、毛某某、陈某丙、刘某壬、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安排他人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迅速转移诈骗资金,再从银行取现,逃避银行监管,将诈骗资金送达诈骗团伙,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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