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南城街道体育公园一起打篮球时,林某某向陈慌称可以帮他人购买到驾驶证。陈某某信以为真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林某某共16120元用于购买驾驶证。后陈某某介绍被害人刘俊鑫向林某某购买驾驶证,林某某骗取刘俊鑫约16000元。2019年6月,林某某失去联系。2020年1月2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路***住宿***将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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