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帮忙购买房产的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8.35万元;编造中六合彩交税金、帮忙购买房产和保险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49万元。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给被害人子女安排公务员工作、交公务员分房及分车预付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3.4万元。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和被害人结婚及为被害人购买保险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4.2万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旧州村委蒙屯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少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