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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汽车生活馆上班期间,虚构有顾客需要来店内安装汽车音响及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他人等事实,骗取老板莫某某先后微信转账的人民币共4615元。

2020年1月15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汽车养护中心上班期间,使用一个陌生的微信号,并虚构为一名顾客,以车辆需要到店维修、已转账订金800元给自己的事实,再以上述汽车养护中心没有及时帮忙维修车辆为由,在该养护中心客户微信群内要求老板邰某某退还订金800元。随后,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林某某。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可以介绍三名工人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汽车美容中心工作的事实,以先需要收取介绍费为由,骗取该汽车美容中心的童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公寓**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京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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