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林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件号码Z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水**村**路。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其在香港有苹果电子产品的经销渠道、可以拿到比市场价格低很低的产品,谎称投资苹果手机、耳机、劳力士等奢侈表可以获取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许某某、钟某甲、钟某乙、杨某某、蔡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转钱给林某某,林某某承诺给予被害人高额利润。一开始林某某会支付利润给被害人,并不断虚构投资产品、游说被害人加大投资钱款,用后期收到的被害人钱款支付前期承诺的利润,到后期林某某拒绝支付利润和返还投资款,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为己所有,骗取的大额钱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挥霍。经统计,林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人民币216.3787万元、袁某某人民币106.0087万元、许某某人民币30.5175万元、钟某甲人民币29.8701万元、钟某乙人民币48.4667万元、杨某某人民币5.2454万元、蔡某某人民币15万元、杜某某人民币58.9844万元、吴某某人民币66.755万元、李某某72.723971万元、黄某某人民币2.6609万元,共计诈骗总金额人民币652.6113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控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永鉴证字[2019]第013号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波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散页贰张,光盘壹张,鉴定报告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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