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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苑**栋***。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明知没有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下,仍假借销口罩为名,先后添加二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微信并骗取口罩货款,其中,被害人陈某梅于当天19时许、20时许,先后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向其转账合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何某某于当天18时28分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转款人民币3300元。骗得款项后,被告人林某某随即将二被害人微信拉黑,并于当日驾车由清远市前往汕头市。案发后,公安人员扣押了赃款人民币8万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谭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二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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