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从宋某甲处借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10****的白色本田CR-V小车后,驾驶该小车去到北流市桂塘市场附近,对被害人钟某某谎称其是该车主毛某某儿子“毛林”,并以毛林的名义将该小车以247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钟某某,所得账款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转****;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吕某某、毛某某、徐某某、宋某乙、宋某甲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害人钟某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冯国亮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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