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北角村林洞屯其外婆家闲着无事,萌生利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之机,以贩卖口罩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之念。后林某甲在其微信朋友圈群发有口罩货源的消息****,被害人贺某某看到后便通过微信与林国强联系购买100****,后林某甲将其姐姐林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要求贺某某先将2000元货款转进其姐的微信****,当天下午贺某某即按林某甲的要求转了2000元货款给林某甲。次日中午,贺某某又向林某甲提出增加购买1000个口罩,后林某甲要求贺某某将2000元货款转至了林某甲母亲韦某某的微信****,林某甲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向贺某某提供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某某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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