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了微信号,并使用上述微信对他人谎称可全程代考包拿驾照。被告人通过联系卖广告的微信平台,将内容包含代考包办驾证,有意者添加其微信的广告词发布到全国各地区。
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焦某某在微信群上看到办理驾驶证的广告信息,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了被告人使用的微信号,而后被告人声称需先交800元报名费,之后每通过一次科目考试就要交2000元费用。被害人通过扫二维码支付800元报名费给被告人后,按照其指示添加了其使用的另一微信号,并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1月17日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了2000元给被告人。被告人诈骗金额共计8800元人民币。
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惠州市惠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家属已退赔88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情况:电信移动卡3个;笔记本电脑1个;苹果XMAX手机1部;苹果6手机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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