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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巷**号6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于是萌发通过自己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偿还债务的念头。2020年8月11日,林某某向被害人谭某某谎称其调车资金不足,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0000元,林某某将其中的8000元用于偿还谢某某的欠款,剩余2000元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8月14日,林某某以客户要看车为由,将吕某某经营的**汽车二手贸易车行内的一辆号牌为粤BE****灰色日产轩逸牌汽车开走,林某某将车的照片发给被害人谭某某,谎称该车是自己收购的,双方商定以59000元的价格成交。林某某收取谭某某定金30000元后,将其中27000元用于偿还谢某某的借款,1500元用于日常消费, 1500元转账给吕某某并谎称是客户给的定金。2020年8月16日,林某某向被害人谭某某谎称其调车资金不足,骗取谭某某5000元,林某某将该5000元用于偿还吴某某的借款。2020年8月17日,谭某某将其经营车行中的号牌为粤DX****白色日产轩逸牌汽车开到林某某公司帮忙做汽车喷漆。林某某将该车开到被害人吕某某的车行,谎称该车是自己收购的,双方商定以83000元的价格成交,林某某收取吕某某定金20000元后,将其中的10000元用于偿还吴某某的欠款,8000元用于**厂的欠款,2000元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谭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转账记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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