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家园**苑**号**幢**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通过互联网在“闲鱼”APP上发布图片,虚构有篮球鞋售卖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并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诈骗他人购物款共计人民币28635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21300元。
2.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0元。
3.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在苏州市吴江区工作生活的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5985元。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 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洪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检察官助理 周欣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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