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于2016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以山西省某某市义乌商贸城即将开业,有较大投资空间为由,伪造承租方为马某某的义乌商品交易国际博览城商铺租赁定金协议,在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现金23000元。后被告人林某某离开三门峡藏匿外地,201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其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现金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商铺租赁定金协议、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信燕燕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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