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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5月23日延期至同年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杞县南关**香行,以为别人看香算命、破灾、还愿等封建迷信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9000元、朱某某4649元、耿某某2200元、薛某某700元、任某某1110元、程某某400元、魏某某1300元、周某某3200元,共计人民币22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和谅解书等书证;2.耿某某、薛某某、任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李世忠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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