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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77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金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滕某某、李某甲、林某乙(均另案处理)收集支付宝账号用于上游网络诈骗转账。期间,林某乙拉拢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又拉拢陈某甲(另案处理),使用林某甲、陈某甲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用于上游网络诈骗转账。

经查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8日到5月12日,被害人朱某某在江苏省*县经济开发区以办理网货刷流水、购买保险被骗人民币814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5000元)

2、2020年5月8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本市下城区*路*号*酒店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50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50000元)

3、2020年5月8日至16日,被害人许某某在本市萧山区*镇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492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688元)

4、2020年5月8日,被害人谢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28022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7334元)

5、2020年5月8日,受害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永川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1719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800元)

6、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李某乙君在重庆市巴南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32383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6000元)

7、2020年5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18799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0000元)

8、2020年5月8日,被害人刘某乙在重庆市奉节县以办理支付宝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53543.81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4920元)

9、2020年5月8日,被害人王某甲在济南市天桥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18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800元)

10、2020年5月8日,被害人颜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6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6000元)

11、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90073.64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799元)

12、2020年5月8日,被害人陈某乙在株洲市石峰区以办理淘宝购物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42697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  1999元)

13、2020年5月8日,被害人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704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000元)

14、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柯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快递路边上以办理网货需要交纳保证金和刷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13112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4600元)

15、2020年5月8日,被害人叶某某在福建惠安县以办理网货为由被骗人民币20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6000元)

16、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洪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办理网货需交纳手续费和保证金为由被骗10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000元)

17、2020年5月8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河北省武安市以办理网贷需要交纳手续费、走流水为由被骗人民币261969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8000元)

18、2020年5月9日,被害人王某乙芬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以办理网货为由被骗人民币20000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2000元)

19、2020年5月9日,被害人冯某某在安徽省望江县*乡*村*屋*号以办理网货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被骗人民币29915.32元。(三级账户为林某甲,到账10000元)

20、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南宁市邕宁区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1500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15000元)。

21、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丁某某在西市大通回族自治县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400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4000元)。

22、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穆某某在江西省湖口县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16144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21000元)。

23、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乙在江西省宜丰县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11960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15800元)。

24、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丁在徐州市贾汪区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5475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54750元)。

25、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丙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以淘宝购物为由被骗人民币23400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5400元)。

26、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酉阳县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17027.08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5864.04元)。

27、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卢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以办理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30099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15000元)。

28、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方某某在湖州市*镇*路*号以办理网贷交纳会员费和保证金为由被骗人民币16499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15000元)

29、2020年05月16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村*组*号以办理网货需要交纳保证金和刷银行流水为由上贷款被骗人民币39608元。(三级账户为陈某甲,到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刘某甲等29个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滕某某、李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服务信息,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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