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三亚市崖州区**路**商行,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其要结婚,需要购买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让周某某先把香烟给他,待其婚后再支付香烟钱。周某某同意之后,将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拿给林某某,林某某将该香烟拉回家中存放。同年6月1日,林某某将骗来的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拿到三亚市天涯区群众街路口,以人民币1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姓名不详),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2019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三亚市崖州区**市场**商行,以同样的方法向被害人黎某某谎称其要结婚,需要购买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和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让黎某某先将香烟给其,待其婚后再支付香烟钱。黎某某同意之后,将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和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拿给林某某,林某某便于当晚20时许将骗来的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和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拿到三亚市天涯区群众街路口,以人民币13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姓名不详),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被诈骗的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2500元;被害人黎某某被诈骗的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和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4300元。被告人林某某诈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00元。
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崖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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