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欠债急需用钱,利用手机微信(微信昵称“回想”,微信号:******)冒充“李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购买口罩,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先后于2020年2月5日、2月6日两次在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微信(微信昵称:孤星泪,微信号:******)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珊
检察官助理:廖庆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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