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将石阡县**中学门口路边的一棵行道树撞倒,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多次找相关部门处理行道树赔偿事宜未果,被告人林某某就以帮其处理行道树赔偿事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000元。后林某某又以帮李某某支付**汽贸公司车辆维修费用为由,骗取其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李某某处理赔偿行道树事宜及支付车辆维修费的事实,骗取其人民币共计2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鲁拢云
检察官助理 杨云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