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没有货源,于2020年2月11日在微信群“新华西欧****”发布售卖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当天添加被告人林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douyin****”),双方协商好交易的条件,由被害人陈某某预付全款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口罩。2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523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大唐印象**幢**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防控疫情物资的事由,通过微信聊天等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瑾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