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安市**路**号,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了共同投资房产开发、投资买地基等理由,利用其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同事关系骗取信任,先后6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25000元。具体如下:
1.2006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其投资宁德**大酒店旁正在建设房产的事实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一同投资,黄某某将投资款人民币20000元存入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
2.2006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其与福安市**火电站合作煤炭生意且有高额回报的事实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0000元。
3.2006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虚构其可以拿到福安南郊**学校后面南山下路段土地开发的事实为借口,联系被害人黄某某出资买地投资,并让被害人黄某某帮忙联系买家购买地基,被害人黄某某收取地基款后再交给被告人林某某。至2007年5月,被害人黄某某先后被骗走四笔钱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元、95000元、40000元和50000元,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850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仓南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条、借条、银行凭证、图纸、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查询记录、工作情况说明、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制作的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害人黄某某及证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检察官助理 王 震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