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1********,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巷**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的丈夫郑某某去世。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隐瞒其丈夫郑某某过世的事实,多次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丈夫郑某某的医保卡找医生开药,医生误以为其作为医保代理人为郑某某代理开药,根据郑某某既往病史为其开具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药物,结算开药次数34次,其中使用医保卡中的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费用共人民币6253.88元,后被告人林某某将所开药品带回家中自用。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东兴**座**单元内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女儿张某丙代为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仓山区医疗保障局移送材料,仓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郑某某死亡证明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还款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林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欺诈方法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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