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范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从他人处获知可以通过在网上虚假卖口罩骗钱的方法后,将该方法传授给帅某甲(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并教唆其以此种方法实施诈骗。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林某某和帅某甲多次在网上交流诈骗经验,并共同实施诈骗未遂。同年2月18日,帅某甲通过QQ发布有口罩卖的假消息,被害人范某某向帅某甲提供的丁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的农业银行账号内转账8000元人民币做为购买口罩的保证金,之后帅某甲将被害人范某某的QQ账号屏蔽。事后,林某某分得2000元,丁某某分得2400元,帅某甲分得36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帅某甲父亲已向被害人范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帅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同案犯帅某甲、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8.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媛媛 检察官助理:龙安静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二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