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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在网络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并与其发展成为网恋关系,后于同年9月底分手。2020年3月,林某某为骗取李某甲钱财,虚构李某甲向“钱易贷”公司贷款的事实,并冒充“钱易贷”公司客服人员联系李某甲要求还贷款,李某甲受骗并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林某某指定的账号为173859****@qq.com的支付宝账户。此后,林某某又编造交转户保证金、转户费、备案费、手续费、信息封存费等事由诱骗李某甲继续向该支付宝账户转账多次。2020年3月至5月,林某某共计骗得李某甲41973.03元,并将此款用于旅游及日常生活消费。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损失,并得到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支付宝软件内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的照片、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

6.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曹  勤

检察官助理 : 谭  昊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9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林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暂扣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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