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苏家院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陈某某通过微信软件搜索并添加了林某某微信。在之后长期聊天过程中,林某某通过伪造年龄、身份等方式取得陈某某信任,后二人便以男女朋友关系聊天。自2019年4月23日开始,林某某先后编造自己骑车刮擦到别人的车导致其受伤、需要做手术等理由,七次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8700元。陈某某怀疑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后,林某某丈夫邱某某已代林某某将骗取的8700元归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某某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检察官助理:何吉飞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29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物证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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