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事实称做工要用脚手架,以租赁为借口,先后分多次从潘某某经营的“某某脚手架出租”店面骗取移动脚手架137付、从刘某某经营的“某某脚手架吊篮出租”店面骗取移动脚手架44付、从任某某经营的“某某装饰五金店”店面骗取移动脚手架92付。后将骗来的脚手架以废铁价格转卖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一万三千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9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3.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8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4.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7.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8.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9.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0.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潘某某交付3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1.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刘某某交付8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刘某某交付1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刘某某交付6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4.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刘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5.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任某某交付12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6.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任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7.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任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8.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任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19.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租赁为借口,骗取任某某交付20付脚手架后低价转卖。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潘某某、刘某某扭送至无为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7日,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某某脚手架租赁公司被诈骗移动脚手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3689元、某某脚手架租赁公司被诈骗移动脚手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50元、某某装饰公司被诈骗移动脚手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06元。合计金额人民币38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