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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为卢某某购买柳青街道城投柳青玺悦小区购房名额为由,骗取卢某某2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以能为卢某某购买的二手房更名为由,骗取卢某某1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归还卢某某2.2万元,剩余共计37.8万元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亲属代为退还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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