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为骗取财物,虚构自己能帮助徐某甲的广州八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办理《室内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事实,并于2018年7月11日收取定金1万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了广州八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室内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同年7月30日交给徐某甲,同时收取了余款48000元。直至2020年3月份,被害人徐某甲在准备将公司及《室内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转让时,才发现该证书是假的。经鉴定,编号为“DF2021325”的《室内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系冒充的伪造资质证件。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3.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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