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G****2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鹧鸪江桥头停车场内,将事先处理过毒牙的眼镜蛇放置于草丛中,伺机进行诈骗活动。8时20分许,林某某佯装捕蛇并故意被蛇咬伤,之后通过按压伤口、对伤口喷洒、涂抹自己使用蛇胆配制的蛇药酒等方式,消除被蛇咬伤的症状,以此吸引途径此地的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谎称该药酒具有治疗蛇毒即刻见效的疗效,诱使被害人赖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高价向其购买了约1.5升药酒。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西宜州市城中西路富丽源步行街宜人和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某所使用的银行卡内余款2084元依法退还被害人,2020年8月20日,林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7.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全额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庆荣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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