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街**号,现住凌云县**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典春、王心雨,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黄某甲夫妇在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北段71号经营一家“田东县盛祥汽车租赁服务部”。2016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黄某甲夫妇经营的“田东县盛祥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日租金22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L****6银灰色本田锋范牌小轿车。林某某租车后,支付了4850元租金(22天租金)便不再支付租车租金也不向“田东县盛祥汽车租赁服务部”归还桂L****6银灰色本田锋范牌小轿车。黄某甲夫妇多次催讨仍不支付。2019年8月6日,林某某未征得黄某甲夫妇的同意便通过妻子涂某某把桂L****6银灰色本田锋范牌小轿车以25000元抵押给兰某某使用。2019年11月3日,黄某甲夫妇联合田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到西林县公安局普合派出所依法扣押“田东县盛祥汽车租赁服务部”被林某某骗走的桂L****6银灰色本田锋范牌小轿车。至涉案车辆被追回之日止,林某某租赁桂L****6银灰色本田锋范牌小轿车三年零两个月,拒不支付租车租金达249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能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