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家属**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虎门**区**小**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钟某某,以假身份“李林敏”与钟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打伤人需要赔偿医药费、交纳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后,多次骗取钟某某人民币合计38680元。在取得钱财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断绝联络。2020年2月9日,钟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还被害人钟某某8000元。
2.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庄某某,以假身份“李林敏”与庄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谎称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以“为二人的婚后财产考虑”“(在结婚前)把名下房子过户给庄某某”“(过户给庄某某)需要(更多)贷款记录”等为理由,并把一袋美金道具交给被害人庄某某,骗得庄某某的信任,把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被告人林某某拿去使用。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三笔钱给被告人林某某,分别是2020年2月21日转账10000元、2月23日转账5000元、2月27日转账4800元。被告人林某某使用庄某某的身份证从各网贷平台上贷款到庄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将所贷款项占为己用,分别是2020年2月23日,以庄某某的身份在“招联金融”软件上贷款5900元;2月24日,从网商银行贷款28000元,从“借呗”贷款18000元;3月2日,从“京东金融”贷款5000元,从“微博钱包”贷款36000元,从“分期乐”贷款12100元。2020年4月5日,从邮政银行卡提现5000元。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用庄某某的身份在“京东白条”上2827元购买一台电视机和路由器。被害人庄某某被骗取金额合计132627元。
被告人林某某骗取钟某某、庄某某的钱财合计171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磊
检察官助理:许施维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