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平台游戏与被害人李某某结识,假意与被害人发展“网恋”关系,被害人李某某却信于为真,在此“网恋”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捏造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12万余元,分别:
2019年7月30日,捏造帮被害人购买保险的理由骗取被害人36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日,捏造帮被害人购买社保的理由骗取被害人4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3日,捏造去泰国帮被害人换泰铢的理由骗取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6日,捏造败诉赔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6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2日,捏造借高利贷替弟弟还钱的理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1日,捏造败诉申诉请律师的理由,骗取被害人4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7日,捏造要注销其名下三间公司的理由,骗取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1日,谎称其到湖北孝感见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路费;2019年9月17日,其被猫抓伤谎称需打狂犬疫苗,骗取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被告人林某某诱使被害人转账共计52100元占为已有。
2019年9月初至10月底,被告人谎称其支付宝因打官司被冻结,要到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密码,期间捏造各种理由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蚂蚁花呗分期32616.32元人民币,蚂蚁花呗17177.45元人民币,借呗20000元。综上,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支付宝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69793.77元人民币。
此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追讨下分别“归还”8000元,借他人信用卡给被害人李某某刷了1100元后,就将其挂失,应付被害人某某,后拒不退还,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案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家属已归还被害人12万元,且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生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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