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帮忙办理朋友小孩转学三亚市第二小学的事宜,林某某没有办理能力的情况下,向陈某某表示现在无法办理入学,需要等一个星期看有没有空出名额再办理插班,需要办事费用37000元(人民币,下同)。陈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9月6日转帐37000元至林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林某某收款后用于个人花销。林某某没有办成转学并多次推脱后,2019年9月14日,陈某某找到林某某要求退钱,林某某写了一张收条表示9月17日还款,直至案发,林某某仍然没有偿还陈某某。
二、2019年7月24日,被害人吉某某在三亚市**路**茶店认识林某某并向其打听能否帮忙办理小孩转学至三亚市第三小学,林某某没有办理能力情况下,答应吉某某可以办理并要求办事费用19000元。吉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7月26日到三亚市跃进路农商银行取款机前取款19000元交给林某某。后因吉某某没有居住证转学没有成功,吉某某要求林某某退钱,林某某多次推脱并且失联。
2019年12月15日,林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出租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吉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帮忙办理转学事由,骗取被害人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VIVO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