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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许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小区内合伙实施诈骗,其中许某某、王某某协助林某某盗取他人的QQ账户及密码,由林某某负责冒充被害人好友进行诈骗。2020年6月3日林某某登陆QQ,冒充好友对在海口市美兰区琼台师范学院内的范某某以借款的名义诈骗了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款项后将被害人范某某QQ删除。案发后,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共同向范某某赔偿人民币4500元,三人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范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 同案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与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信互联网冒充好友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68996****;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涉案物品扣

  押在案,现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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