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无能力办理并获得农村建房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外声称其可以代办获得农村建房许可。2019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找到林某某,让其帮忙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并将准备好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转让协议等材料复印件交给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遂以土地测量费、设计图纸费、税费等名目,向王某某索要5600元费用。之后,林某某未将王某某的申请报建材料向琼海市**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投档。在王某某询问房屋报建情况时,林某某向王某某谎称申请材料已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投档,后又以领导没空为由进行推脱,并将王某某给予的办理报建手续款5600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花销至今未还。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助核查7.5专案有关证据的复函、报建材料,宗地图复核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通知、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崔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具有办理房屋报建的能力,以帮他人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为由,骗取他人钱款56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址,联系电
话:1897639****、1897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