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霞浦县下浒镇大安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虚构要在福安市**镇一海参加工厂附近建造小卖铺及食堂,并将小卖铺给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事实。为了获取郑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微信上虚构了小卖铺投资项目中的装修工人、供货商、其他股东以及其二姐佳佳等身份,编造其与这些人员微信沟通投资小卖铺的聊天记录并转发给郑某某,多次以投资小卖铺项目需要支付装修费、材料费、工人工资、保险费、红包、押金等理由骗取郑某某给予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6350元。骗取的款项均被被告人林某某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林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郑某某及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细及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实验室对被告人林某某涉案华为BAC-AL00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共计177页,检察卷壹册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